主旨:預告訂定「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收費標準」。
依據:臺南市法制作業準則第11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訂定機關:臺南市政府。
二、訂定依據:規費法第10條第1項。
三、 「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收費標準」訂定草案總說明、訂定草案逐條說明及訂定草案條文如附件,本案另載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首頁(https://udweb.tainan.gov.tw)/公告事項/法令公告項下。
四、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、疑問或修正意見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,以書面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表達意見或洽詢。
(一)承辦機關(單位):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(都市設計科)。
(二)地址: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六號。電話:06-2953363。傳真:06-2953342。電子郵件:gary8903@mail.tainan.gov.tw。
註: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規聯結https://udweb.tainan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17114&s=8830430